复旦大学公告开除3名嫖娼的研究生,违法情况难道就不算隐私吗?

2021-10-20 22:22:28

西安侦探事务所

研究生,作为高学历代表的一类群体,公众往往在道德层面对其有着更高的要求,但为人者,无论学历有多高,都有可能因一念之差犯错甚至是违法犯罪。

近日,坐落于上海的名校复旦大学一度冲上热搜,其对3名校外嫖娼的研究生作出的开除处分成为网友热议的话题。

处罚决定显示,3名复旦大学学生因校外嫖娼被开除学籍,其中两人分别为2019级和2020级硕士研究生,一人为2019级博士研究生。

在被处分的三人中,一人连续两年在美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中获得一等奖,还曾被学校校长在开学典礼上点名表扬。

据该校学生称,三名涉事学生被开除的处分决定书,是以实名的形式在学校公示。而复旦大学对此事向公众回应是,处理决定是由学校保卫处作出,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处罚公示的范围只是校内,并没有刊发在网络上,“可以起到警示其他学生的作用”。

为何复旦大学的处分行为会在网络上引起热议?

不外乎有两个方面的争议点:

第一,嫖娼的3名研究生已经受到了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复旦大学对其再次处罚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罚”这一基本原则?

第二,复旦大学在公告处分结果时,未对三名同学的身份信息进行处理,而是完全公之于众,是否侵犯学生隐私权?

一事不再罚是指是指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理由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

首先,开除学籍属于“行政处分”而不是“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按行政隶属关系,根据国家法律或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规章制度,对犯有轻微违法失职行为尚不够刑事处分或者违反纪律的所属人员,给予一种制裁。有时也叫纪律处分。

复旦大学依据《普通高等院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复旦大学本校校规开除3名学生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

其次,即使学校有权对嫖娼学生进行行政处分,但是处分并不代表不受限制,同样要符合“比例原则”。

通过公安方面我们得知3位同学中,博士生被行政拘留3日,无罚款,两名硕士研究生被行政拘留10日加罚款5000元,很明显就是两名硕士研究生事件严重程度较高,那么复旦大学在作出处分时未加以区分而是一刀切是否妥当?

复旦大学的处理举措侵犯了3名同学的隐私权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因尽管嫖娼行为是违法行为,依旧属于三名同学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活动。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行踪信息等,其属于私密信息,受法律保护。

学校公示信息中的“姓名”+“学校”+“学院”+“专业”+“学号”+“嫖娼被行政拘留”,足以使不特定的多数人识别出唯一的自然人,因而毫无疑问,复旦大学未将个人信息加以处理便张榜公告的行为侵犯了三位同学的个人隐私。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属于教育部部门规章,复旦大学校规不属于法律法规范围,二者规定均不能与《民法典》相冲突。

所以,即使3名同学嫖娼行为不为法律所允许,复旦大学也不能仅仅根据校内规定不注重个人隐私的保护,更别说张榜公开他人信息,这一行为在某种意义上同样属于违法行为,很是不妥。

一言以蔽之,我们需要对违法甚至是犯罪行为坚决说不,同样,我们也要对用另一种违法的方式惩戒违法行为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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